【文章来源】证券日报
上交所10月11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上交所称,此举是为了进一步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通知,自2016年10月15日起,新申报或已申报尚未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明确约定披露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已发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根据约定和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募集说明书中约定进行信用评级的,应当做好跟踪评级工作,并根据约定和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及跟踪评级报告。
通知同时明确,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及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本所挂牌转让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编制定期报告,通过上交所定向披露专区披露,同时就在其他披露场所披露定期报告的情况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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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信息披露
2017/09/17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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