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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金融企业
(1)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中期票据: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超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票据:资产支持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能够产生可预测现金流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组合。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
项目收益票据:项目收益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且以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的债务融资工具。
(2)发改委
企业债券: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和其他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收益债券:项目收益债券是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其实际控制人发行的,与特定项目相联系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成或主要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的企业债券。
专项债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高度重视加大债券融资方式对信息电网油气等重大网络工程、健康与养老服务、生态环保、清洁能源、粮食和水利、交通、油气及矿产资源保障工程等七大类重大投资工程包,以及信息消费、绿色消费、住房消费、旅游休闲消费、教育文体消费和养老健康消费等六大领域消费工程的支持力度,拉动重点领域投资和消费需求增长,特别是为增强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撑作用,培育新的增长点。
(3)证监会
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可交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绿色公司债券,是指依照《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则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的公司债券。绿色产业项目范围可参考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编制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及经交易所认可的相关机构确定的绿色产业项目。
可续期公司债,是指赋予发行人以续期选择权,不规定债券到期期限的新型公司债券。相较于普通公司债券,“可续期公司债”在条款设置方面作出优化,更贴合基础建设企业的融资需求。
(4)保监会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委托人将其保险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投资计划则是指各方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确定投资份额、金额、币种、期限、资金用途、收益支付和受益权转让等内容的金融工具。投资计划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计划可以采取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资产支持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以下简称支持计划)业务,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设立支持计划,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面向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发行受益凭证的业务活动。基础资产则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能够直接产生独立、可持续现金流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与财产权利构成的资产组合。
2、金融机构
(1)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商业银行优先股;
(2)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债券、证券公司次级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优先股
(3)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次级债券、保险公司资本补充债券
(4)其它金融机构(包括多边金融机构、财务公司、金融-融资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期货公司等):
其他金融机构金融债券、其他金融机构次级债券、优先股
3、结构融资产品
按基础资产划分
按监管归属划分
4、地方政府
(1)地方政府一般债券:
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以下简称一般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5、国家主权
(1)熊猫债:熊猫债券是指境外机构在中国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发行人包括多边机构、主权政府、其他政府机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等。
6、非标产品
(1)信托计划,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
(2)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规定,面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约定支付预期收益并兑付本金的金融产品。